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(記者 李璟)逾期不交房,購房者狀告開發商並索賠,不料對方卻以其“逾期不付房款”為由,反訴並索要違約金。合同無法履行,究竟誰負責?近日,法院審理後認為,開發商無法證明取得銷售許可證後通知了購房者收樓,應承擔責任。
  去年6月,小陳在鄂州葛店某大廈購買了一套住房,支付了10.6萬餘元首付款,並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。合同約定,交房時間為同年12月31日前,逾期30天不交房,需按已付款的1%支付違約金。
  至今年2月,開發商仍未交房,於是小陳向法院提起訴求,要求解除合同,開發商退還首付款並支付1069元違約金。
  然而開發商卻表示,小陳支付首付後,按約定需及時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23.5萬元餘款,但工作人員多次催其去銀行辦手續,他一直不予理睬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開發商去年10月獲得《湖北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》,故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有效。但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,開發商無法證明其在取得許可證後曾打電話通知小陳收樓。
  由於在簽合同時,開發商還未取得銷售許可證,因此小陳無法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。而在取得許可證後,開發商又未及時通知小陳,故這是導致其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主要原因。
  因此法院認為,導致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於開發商,遂支持了小陳提出的訴訟請求。判決雙方解除購房合同,被告開發商退還小陳10.6萬餘元購房首付款,並支付違約金1069元。  (原標題:逾期未收到房 購房者告贏開發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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