紅網沅陵8月23日訊(通訊員 張玉環 鄧晗)未經患者及其家屬簽字同意,對白內障患者實施白租房子內障併發症手術,造成七級傷殘。8月22日湖南沅陵縣法院判決沅陵某醫院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等費用3萬元。
  2011年10月31日原告張某因被告醫院啟動“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”到被告醫院檢查,經診斷為“老年性白內障”,雙眼裸視力為0.04。術前做相關檢查無手術禁忌症。11月2日被告隨身碟對張某進行“虹膜隧道切口白內障囊外摘除術”及人工晶體植入術,併在《手術同意書》上對手術可能的風險及可能的意外及併發症予以告知,張某同意併在上面簽字。術後張某出現不適,11月4日被告對其檢查發現“眼球結膜後退、虹膜脫出、瞳孔移動”。被告在未經患者及其家屬簽字同意,對白內障患者實施白內障併發症手術,進行了左眼鞏膜瓣切口探查,還納虹膜、封閉切口術。11月7日張某出院,視力檢查為0.2。後張某出現“反應性色素膜炎、前房大量纖維素性滲出、機化物形成、角膜潰瘍”等癥狀,又在被告醫院、懷化市第一人民醫院及懷化市535醫院檢查治療。2012年3月2日張某經懷化市方正司法鑒定所鑒定,“張某左眼白內障手術後,左眼視力光感/1尺,瞳孔變形,晶體缺失,構成左眼盲目4級,七級傷殘”。同年7月26日懷化市醫學會作出懷醫鑒字(2012)第8號鑒定,確認該醫案不構成醫療事故。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:被告醫院啟動“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”,解決因病致貧致盲,雖具有公益性質,但仍應嚴格遵守醫療規程保障患者權益,法律規定患者新竹買房子享有知情同意權,且醫療機構具有告知義務,應尊重患者對自已病情、診斷、治療的知情權利,履行患病情況、治療方法、及治療伴生的危險等說明義務,保障患者的知情權、選擇權、同意權。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行併發症手術,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,存在過錯,兼顧醫療機構與患者間利益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患者家屬未簽字實施白內障併發症手術 判醫院賠償3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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